广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考试 民法模拟题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其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36.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38.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广东省专插本辅导网整理,拒绝复制! 40.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1分)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1分)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1分)。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41题7分,第42题8分,共15分) 41.善意取得所有权主要须符合以下六项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1分) (2)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1分) (3)受让人是善意的;(1分) (4)财产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1分) (5)必须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1分) (6)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1分)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有: (1)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物的原权利人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1分) (2)物的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1分) 42.债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3分) 特点:(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的行为;(1分)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分) (3)代位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1分) (4)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1分) 五、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第43题15分,第44题10分,共25分) 43.(1)乙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存是债务清偿的替代方法,因此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3分) (2)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1分)在本案中,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2分)由于丙公司、乙公司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分) (3)甲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1分)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分)但义务方应当将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甲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分) 44.(1)張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2分)本案中,張某、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加害行为。因为,張某、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造成吴某的损害。(3分) (2)吴某的损害可以包括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考生任意打出5项即可满分) (3)法院应判决張某、王某对吴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分)因为張某、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3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