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2014年本科插班生考试 《法理学》考试大纲 Ⅰ.考试性质与试题命题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以下简称“插班生考试”)《法理学》科目的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含离职班和各类成人高校从普通高考招生的普通班)应届和往届专科毕业生,以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民教育系列获得大专毕业证书的人员,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就读的统考科目。 作为一项选拔性考试,插班生《法理学》考试试题在设计上应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合理的难度。 1.命题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目标和考核内容,考试命题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且重点突出,侧重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试题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识记为20%,理解35%,应用45%。 3. 合理安排试题难度结构。试题难易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四种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易约占20%,较易约占30%,较难约占30%,难约占20%。
Ⅱ.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 2.试卷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各种题型的具体样式可参见题型示例)。根据考核的要求,适当安排各种题型数量的比例,达到考核考生对知识点的识记、理解和运用的水平和能力。
Ⅲ.《法理学》的考核内容和要求 1.考核内容 《法理学》的考核内容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能运用法理学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2.考核要求 本大纲的考核要求分为“识记”、“理解”、“应用”三个层次,具体含义是:. 识记:能解释有关的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一章 法学 不考核。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和体系等知识点的识记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 (二)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三)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等知识点的识记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三、考核要求 识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
第四章 法的概念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四)法的作用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 理解:法的本质、法的作用 应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 (三)法的效力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的渊源 理解:法的分类 应用: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象效力
第六章 法的要素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的要素释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的要素的释义 理解:法律概念、法律规则 应用:法律原则
第七章 法律体系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律体系释义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的概念 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应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权利、义务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考核要求 识记:权利的概念、义务的概念 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应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九章 法律行为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行为的概念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律行为释义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律行为的概念 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应用: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律关系的概念 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应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责任的概念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律责任的释义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律责任释义 理解:法律责任的承担 应用: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不考核。
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历史类型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的起源 理解:法的历史类型
第十四章 法律演进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律演进概论 (二)法律继承 (三)法律移植 (四)法制改革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的演进的基本规律 理解:法制改革 应用:法律继承、法律移植 第十五章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不考核。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立法的概念、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立法的概念 (二)立法体制 (三)立法的过程和立法程序 (四)立法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 识记: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原则 理解:立法体制、立法过程 应用:立法程序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守法、司法、执法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守法 (二)司法 (三)执法 三、考核要求 识记:守法、司法、执法 理解:司法体系、司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不考核。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四)法律论证的方法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律方法的概念 理解:法律论证的方法 应用: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的价值的概念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的价值的释义 (二)法的价值体系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的价值的释义 理解:法的价值体系 应用: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正义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与秩序 (二)法与自由 (三)法与正义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第二十二章 法与人权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自由的概念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自由的释义 (二)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三、考核要求 识记:自由的概念 理解:法与自由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 不考核。
第二十四章 法与经济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与经济的关系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与生产方式 (二)法与市场经济 (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与生产方法的关系 理解: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十五章 法与文化 不考核。
第二十六章 法治与社会建设 一、考核目的 本章考核的目的是:法治的概念、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与和谐社会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治的概念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法治与和谐社会 三、考核要求 识记:法治的概念 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与和谐社会
Ⅳ. 《法理学》参考书目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
Ⅴ.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填入下表,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下列关于法的国家强制性说法正确的是( ) A.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B.法的实施全过程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 C.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明了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 ) A.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 B.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 C.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 D.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
三、名词解释 法律权利 ……
四、简答题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是什么? ……
五、论述题 2003年,律师刘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期间,上车站候车室的洗手间时被收费3角。刘某对此不服,因为铁道部有规定,车站不得收取候车旅客的入厕费。后刘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胜诉,郑州车站退还了刘某被收的入厕费3角,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但刘某为此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不仅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花费了大量的差旅费、复印费以及调查取证的费用。此案被报纸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赞成刘某的行为,有人认为得不偿失的诉讼行为不应提倡,有人则主张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 问题:请你结合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对此发表看法。 ……
《刑法学》考试大纲 Ⅰ.考试性质与试题命题的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考试(以下简称“插班生考试”)《刑法学》科目的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含离职班和各类成人高校从普通高考招生的普通班)应届和往届专科毕业生,以及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国民教育系列获得大专毕业证书的人员,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就读的全省统考科目。 作为一项选拔性考试,插班生《刑法学》考试试题在设计上应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必要的区分度和合理的难度。 1.命题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目标和考核内容,考试命题应具有一定的覆盖面且重点突出,侧重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试题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识记为10%,理解35%,应用55%。 3.合理安排试题难度结构。试题难易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试卷中四种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易约占20%,较易约占30%,较难约占30%,难约占20%。 Ⅱ.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 2.试卷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各种题型的具体样式可参见题型示例)。根据考核的要求,适当安排各种题型数量的比例,达到考核考生对知识点的识记、理解和运用的水平和能力。 Ⅲ.《刑法学》的考核内容和要求 《刑法学》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第一章 刑法概说 考试知识点: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 考试要求: 了解:刑法的任务。 理解:刑法的性质。 掌握: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知识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考试要求: 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具体表现。 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和司法适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考试知识点: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刑法的溯及力。 考试要求: 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掌握: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考试知识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考试要求: 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掌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五章 犯罪客体 考试知识点:犯罪客体的概念、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考试要求: 了解: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对象的概念。 掌握: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考试知识点: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研究客观方面的意义、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考试要求: 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研究客观方面的意义、危害结果的概念。 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掌握: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七章 犯罪主体 考试知识点:犯罪主体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了解:犯罪主体的概念。 理解: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掌握: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考试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类型、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考试要求: 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理解: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过失的概念、意外事件。 掌握:犯罪故意的类型、犯罪过失的类型、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 考试知识点: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考试要求: 了解:正当行为的概念。 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概念。 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试知识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既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未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考试要求: 理解: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掌握: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既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未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考试知识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考试要求: 理解: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共同犯罪的认定、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考试知识点: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考试要求: 理解: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 掌握: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不考)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不考)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考试知识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试要求: 了解:无期徒刑、驱逐出境。 理解: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掌握:死刑。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不考)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考试知识点:累犯的概念、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累犯的刑事责任、自首的概念、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自首犯的刑事责任、立功、数罪并罚的原则、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一般缓刑。 考试要求: 了解:累犯的概念、自首的概念。 理解:累犯的刑事责任、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掌握: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立功、数罪并罚的原则、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一般缓刑。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考试知识点:减刑的适用条件、假释概述、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考试要求: 了解:假释概述。 理解:假释的程序、考验和撤销。 掌握:减刑的适用条件、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不考)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不考)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考试知识点:背叛国家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考试要求: 理解:背叛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掌握:叛逃罪、间谍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试知识点: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罪、交通肇事罪。 考试要求: 了解:爆炸罪。 理解: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罪。 掌握: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交通肇事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试知识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抗税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考试要求: 了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抗税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伪造货币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考试知识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考试要求: 了解: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虐待罪、遗弃罪。 理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 掌握: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考试知识点: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考试要求: 理解:抢夺罪。 掌握: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考试知识点: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倒卖文物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考试要求: 理解:招摇撞骗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行医罪。 掌握:妨害公务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医疗事故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不考)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考试知识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考试要求: 理解:挪用公款罪、行贿罪。 掌握:贪污罪、受贿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不考)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不考) Ⅳ.《刑法学》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五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10月。 Ⅴ.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有权对刑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包括( )。 A.公安部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三、简答题 1.简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 试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2006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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